一、职责分工
学校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工作一般分为采购质疑与处理、投诉与处理两个阶段。
采购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质疑与处理工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投诉与处理工作。
二、处理程序与要求
(一)学校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提出询问、质疑;
2、对询问、质疑作出处理;
3、提起和受理投诉;
4、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与投诉应当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及证明因采购活动违反相关规定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采购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三、质疑与处理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后、评审排序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的;
2、采购相关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3、采购程序违反国家、军队、学校采购相关规定的;
4、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5、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6、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对质疑内容审核,不符合质疑事项的,应当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质疑事项的,应当签收回执,明确质疑处理截止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及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作出书面回复,说明依据和理由,但回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采购中心对被质疑的采购事项进行调查后,认定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人,并说明理由;认定质疑事项属实,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1、采购文件存在问题的,由采购中心和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改正后,继续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2、采购相关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采购程序存在问题的,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改正后,重新组织采购;
3、存在供应商之间串通或提供虚假资料等问题,采购中心应终止有关供应商此次采购资格,重新组织采购,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于供应商质疑的其他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采购中心应根据具体质疑内容及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五)采购质疑与处理期间,采购中心可视情暂停该采购任务后续活动。
(六)对超出职责权限的质疑事项,采购中心应当书面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需求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予以处理。
四、投诉与处理
(一)对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质疑处理或者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书面投诉。
(二)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的供应商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供应商是投诉采购项目的当事人;
2、提起投诉前已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未超过投诉有效期;
5、投诉事项未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
(三)采购投诉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
2、投诉的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
3、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据;
4、质疑和处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单位公章。
投诉书副本数量应当与有关投诉事项的当事人数量相符。
(四)受理非法定代表人的投诉,应当验证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权限、有关代理事项和授权期限。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投诉书后,应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修改后重新投诉时间不得超过投诉有效期;
2、投诉对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签收回执,明确投诉处理截止时间,并向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发出采购投诉立项通知书。
(六)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立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处理投诉事项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必要时,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质证。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八)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被投诉的采购事项进行调查后,认定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认定投诉属实的,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1、采购活动尚未结束的,由采购中心和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改正后,继续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2、采购活动结束,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中心、需求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改正,或者宣布中标(成交)无效,重新组织采购;
3、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尚未履行的,由合同当事人撤销采购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4、采购合同部分履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军队、学校利益或者有关当事人权益的,由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采购合同全部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拒绝调查取证的投诉人,视同自动撤回投诉;对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被投诉人,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
(十)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出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
2、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和法律依据;
3、说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4、署明投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一)投诉处理决定书无法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送达的,应进行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十二)采购投诉与处理期间,采购管理办公室应通知采购中心暂停该采购任务后续活动。
(十三)对采购管理办公室逾期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可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复议裁定,为学校集中采购投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五、违规处理
(一)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活动,并进行公布;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质疑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学校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及国家、军队、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方式
(一)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湖南长沙开福区德雅路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一号院
邮编: 410073
电话:0731-87000963
电子邮箱:cgb@nudt.edu.cn
(二)采购中心
地址:湖南长沙开福区德雅路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一号院
邮编: 410073
电话:0731-87027460
电子邮箱:cgzx@nudt.edu.cn